量刑过程的认知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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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61条明确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即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度依法作出裁判。有不少人认为,只要遵从法律的规定,找出相应的量刑事实,将量刑事实套入法律规定即可得出刑罚结果,即从大前提到小前提再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然而,量刑的过程确实如此吗?法 官究竟是如何量刑的?本章试图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阐释法官是如何获取有用信息并将之加工为量刑事实的动态的认知过程,以及法官人格在认知过程中的差异及其对识别量刑事实的影响。

      
     
一、认知及其过程

       
    (一)认知的涵义
    
    认知概念来源于拉丁文的“cognitio”,是指人们获得和利用信息的全部过程和活动,是由一系列心理能力组成的复杂系统。它和任何系统一样,具有自己的结构、过程和功能。[1]认知结构是指组成认知的各种成分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注意等成分,[2]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心理基础是人的大脑的第二机能联合区,该区的主要功能是接受、加工和储存来自外部客观世界的信息[3];第二,认知对象是客体的属性或规律本身;第三,主要功能主要是对来自外部客体的刺激和信息进行接受、加工和储存,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使主体获得客观真理;四是以认知成分为主而构成的认识过程,主要表现为外部物理刺激向内部心理活动的转化,物质存在向意识事实的转化。[4]
    
    认知成分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人的感觉和知觉属于认知的低级形式,思维、想象等属于认知的高级形式。认知的高级形式依赖于低级形式,反过来又调节和影响低级形式。如人的感觉既依赖于感觉信息,又依赖于人的推理、想象等活动。而且,头脑中已有的知识经验,在知觉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任何单一的认知成分都存在于一定的机构中,并在一定的结构中表现出各自的作用和功能。认知过程是指接受、解释、组织和提取信息的活动,它是人最基本的心理过程,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过程,注意则伴随心理过程的始终,以保证人的各项活动顺利进行。[5]如人通过对事物的特征分析和检验,获得外部世界的信息;通过对输入信息进行编码加工等过程,储存个体经验,并在需要时能为自己所利用;在解决问题时,要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假设并验证假设等。在认知过程中,不同的认知成分发挥着不同的功能[6]:
    
    第一,感知觉功能主要是获得外部世界的信息。通过感觉能够觉察到刺激的存在及其重要性,而在感觉的基础上解释刺激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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