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我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2)经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通过公布之后,立即在国内著作、科研论文、教学与临床工作中得到广泛采用,并获1991年卫生部科技成果三等奖。
在应用过程中,通过实践的检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缺点与错误。在"上海精神医学"和南京"临床精神医学杂志"上开展了比较集中的讨论,国内其他刊物也刊登了一些现场测试与修改意见的文章,以及一些反映意见或质疑的来函。
对CCMD- 2的修订,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正副主任委员与原来制订工作组的正副组长经过协商,确定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姚芳传教授牵头,组织修订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归纳了全国各地的修订意见,参考了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与美国诊断统计手册第4版草案,尤以通讯征询意见方式准备了修订第一、二和三稿后,于1993年7月18~19日在大连市第215医院召开了CCMD-2修订的全国性会议。到会代表45名,有北京医科大学沈渔村、许又新、陈昌惠、舒良教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贾谊诚、颜文伟、吴文源教授,湖南医科大学杨德森教授,华西医科大学刘协和、朱昌明教授,南京脑科医院姚芳传教授,中山医科大学赵耕源教授,湖北医科大学臧德馨教授,西安医科大学陈佩璋教授,以及赵传绎、荣洁民、张珉、胡刘龙、陈彦方主任医师等。陈学诗、张明园教授因病或因事请假。代表性比较广泛。会议期间对CCMD-2-R第三次修订稿展开了充分讨论,会后委托许又新、刘协和、杨德森和姚芳传再作进一步文字加工,形成修订第四稿,交张明园、陈彦方、吴文源教授继续组织现场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作最后修订交姚芳传教授整理,形成CCMD-2-R讨论第五稿交第一届中华精神科学会委员会,于1994年5月泉州会议通过,公布执行。
CCMD-2的修订是根据下述原则进行的:
一、进一步向国际疾病分类法靠拢,多数疾病的命名、分类方法、描述、诊断标准都尽量与ICD-10保持一致,甚至整段原文照译,同时参考DSM-IV草案的某些优点,在文字叙述上始终注意删繁就简,以保持内容精简,篇幅最少为特色。
二、结合中国国情与传统经验,保留一些传统分类分型方法与诊断或症状名称,省略我国少见而国外多见的疾病内容,增补我国常见而国外少见的疾病内容,显示了CCMD-2-R的特色及价值。现将这些特色列举如下:
1.保留神经症与癔症的名称及其在分类系统中的整体位置,暂保留抑郁性神经症在神经症中的位置,不并入情感性精神障碍一类之中。
2.保留0类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病因学分类,不采用认知障碍或意识障碍等症状学分类名称。
3. 增加了某些器质性精神障碍、感染中毒性精神障碍、躯体疾患所致精神障碍的分类与分型内容,适应国内传统诗4断习惯的需要。
4.在精神分裂症与偏执性精神病之后,增加了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内容,以符合国内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临床实际需要。
5. 增加了一些司法精神病学的诊断内容,进一步满足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
6.继续保留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恐缩症、气功与迷信巫术所致精神障碍的独立位置,未按国际或美国分类将其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