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咨询与发展协会1981年订定
(一)总则
1.本会会员应不断努力于专业实务、教学、服务与研究,以期促进专业的发展;并须有效收集资料,作为咨询工作的依据。
2.本会会员必须对其所服务之机构负责,除对所属机构提供最高水准之专业服务外,其他有关活动也须与该机构的目标一致。
3.本会会员均须遵守本会制定的专业伦理守则,如发现会员有违规行为,应通知本协会或有关分支机构予以处理。
4.本会会员在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时,务必确实,不得声称自己拥有超过其实质专业资格的能力,并有责任改正别人对其专业资格的错误认识。
5.本会会员应遵守专业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应个别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必要时可以调整其标准。
6.本会会员对外界(如新闻界)提供当事人的信息时,有责任对当事人的姓名予以保密,并确定信息的内容客观正确。
7.本会会员只能接受其专业能力范围内的个案,并在咨询时严守自己资格的限制。
8.咨询者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求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应特别注意种族歧视及性别刻板印象对咨询的负面影响。
(二)咨询关系
1.无论采用何种(个别咨询或团体咨询)咨询方式,本会会员之首要任务在尊重当事人的尊严并增进其权益。在团体咨询过程中,本会会员有责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个人在团体互动中受到伤害。
2.本会会员对咨询时所获得的任何信息,必须加以保密。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咨询员必须事先设定保密标准。
3.如果当事人曾事先与某咨询员有过咨询关系,本会会员须先征得该咨询员的同意,始能与当事人建立咨询关系。如发现当事人在咨询关系开始后又与其他咨询员建立关系,则除非当事人自愿选择终止另一咨询关系,否则本会会员应主动终止其咨询关系。
4.如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本会会员必须采取行动或告知有关机关,并尽可能与其他专业人员磋商。紧急情况处理过后,应设法尽快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5.咨询时的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录音带及其他文件等均属咨询的专业资料。除非法令条例有所规定,不得视为当事人服务机构的资料之一。只有在当事人同意之后,才能把资料提供给他人使用。
6.咨询记录用于咨询人员训练或学术研究之同时,记录内容必须加以改写,以保证当事人不被辨认出来。
7.在进入咨询关系之前或同时,本会会员必须告知当事人咨询的目的、技巧、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限制。
8.在进行团体咨询之前必须先筛选团体成员,尤其是团体的重点在通过自我揭露以促进个人的自我了解和自我成长时,本会会员必须有能力觉察团体成员相互的适应状况。
9.本会会员可以选择和其他专业人